3. 經銷商退換貨辦法:
3.1退貨(退出):
3.1.1解除契約:
a. 經銷商得自訂約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
b. 本公司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經銷商辦理退貨之申請。由經銷商檢具訂購單發票並自行送回商品者,本公司同意返還經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之價金;但如退貨係由本公司取回時,須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之運費。
c. 本公司依前款規定返還經銷商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產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經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減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項進貨而對該經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3.1.2終止契約:
a. 經銷商於前款解約期間經過後,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並得隨時申請退貨。
b. 經銷商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經銷商得檢具訂購單發票自行送回產品,本公司同意以經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經銷商所持有之產品,並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該經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取回產品之運費及其價值有減損時,減損之價額。產品價值有減損時,扣除標準如下: 自可提領日起算 0 日(含)至 45 日內者,扣除原購價格 0%。 自可提領日起算 46 日(含)至 60 日內者,扣除原購價格 10%。 自可提領日起算 61 日(含)至 90 日內者,扣除原購價格 20%。 自可提領日起算 91 日(含)至 120 日內者,扣除原購價格 30%。 自可提領日起算 121 日(含)至 150 日內者,扣除原購價格 35%。 自可提領日起算 151 日(含)至 6個月內者,扣除原購價格 40%。 自可提領日起算 6個月以上者,公司得拒絕經銷商之退貨要求。 退貨商品超過保存期限,視同100%減損扣除原購價格100%。 以上所指可提領日系指可供經銷商自由提領貨物之首日。
3.1.3違反契約:違反公司契約、營運規章、條款或其他可歸責於經銷商之事由,而遭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之經銷商,依3.1.2終止契約規定申請退貨。
3.1.4經銷商遭本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並完成退貨手續,即不得再申請為本公司經銷商。
3.1.5經銷商自行或遭本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後,其所轄直屬下線組織之業績獎金及權利義務回歸其上線直屬推薦者所有,如無上線直屬推薦者,則由本公司自行處理,經銷商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任何利益。
3.1.6經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辦理退貨後,本公司得就退還或買回價款中,扣除該經銷商因原交易所領得之獎金或報酬。該經銷商所屬上層各級經銷商,曾因該項交易領取獎金或報酬,負返還本公司之義務,本公司得予向該所屬上層各級經銷商扣繳或追回。
3.1.7經銷商因其他層級之經銷商退貨而必須繳回因該項交易而取得之獎金及報酬時,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後七日內將應繳回之金額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帳戶,否則本公司得自應發給該經銷商之所得中扣除。
3.1.8經銷商辦理退貨時,曾因該項交易而晉升之經銷商,其資格及階級亦因應該項退貨而恢復其原有地位。
3.1.9經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本公司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3.2換貨
3.2.1經銷商得隨時向公司申請換貨,但必須遵守公司相關行政作業規定,並檢附相關文件。
3.2.2公司得扣除因該項交易而產生之相關費用,及更換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3.2.3經銷商申請換貨時,新更換之商品,其金額必須大於或等於原購買之商品,且其 PV 值亦必須大於或等於原購買之商品,始得更換。
3.2.4退、換貨所需文件與注意事項
3.2.5退出之退貨: 退貨申請書: 請依不同月份、不同日期、不同發票號碼、不同買受人分開填寫。 蓋章欄請務必蓋上原發票買受人印章,發票買受人為公司行號者, 請蓋公司統一發票章。 原購貨專用發票,發票如有續頁者,須一併繳回辦理。 退出申請書。
3.2.6換貨 原購貨專用發票,發票如有續頁者,須一併繳回辦理。 換貨申請書。
3.3退、換貨方式:可以郵寄或親臨公司櫃台辦理,但使用郵寄方式退、換貨者,請自行負擔運費。
3.4退、換貨日期之計算,以公司收到完整之退、換貨資料之日期為退、換貨日。
3.5因退貨而造成不符合特別獎勵辦法時,公司將扣除因該項交易而對經銷商給付之獎金、分數或其他特別獎勵。
3.6公司自收到退、換貨申請書及完整資料後,將於 15 個工作日內返還其價金。
3.7返還方式:公司將匯入退、換貨申請人指定之帳戶。